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案
主旨: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501245811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5年6月30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1503715400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並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爰各機關(構)辦理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有關考生姓名應依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確實登載,以維護當事人姓名權益。
教務處 2026/07/22 ~ 2026/08/21